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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
来源: | 作者:bjjspx | 发布时间: 2017-06-28 | 211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各有关单位:

  依据《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市〔20137号)、《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》(建市施函〔201724号)的有关要求,为做好我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,现补充通知如下:

一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,年龄不满60周岁且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,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,可再次申请延续注册。

二、申请延续注册的,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《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》;

(二)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;

(三)现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;

(四)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(样本附后)。

  其中,申请建筑、市政、矿业、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,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;申请铁路、公路、港航、水利、通信、民航专业延续注册的,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。(材料附件须每页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)

三、20179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,应于20178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。20179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,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。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,自动失效,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。

 



附件: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(样本)



来源:http://www.bjjs.gov.cn/bjjs/xxgk/qtwj/zyryltz/422516/index.shtml